【来源: 星岛联网】中国女子Z女士2007年10月偕夫及儿子改申请「457」长期居留商务签证,翌年4月底被移民官拒绝,理由是未符合有关移民规例,申请人遂向移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审裁处于今年十一月底开庭,判上诉得直,关键是申请人能证明在申请签证前十五个月,亲自打理在澳洲的生意。
按「457」签证第223节(7A)的规定,在申请当日计,申请人在澳洲打理业务已至少有15个月; 或如果不是15个月便须有省或领地政府的认可,有关业务对省或领地有贡献。
据呈堂的证据,Z女士及夫婿X君为F公司的东主和主理人,该公司在2006年5月向澳洲证券及投资监理会注册,申请人和夫婿被列为公司的董事。
按纪录,由2007年4月至Z女士申请签证(2007年10月26日)的一段时间内,F公司出口澳洲咖啡豆去中国数宗,并且在黄金海岸购置一楼宇,日后在此经营一餐厅。申请人作供,指餐厅办得十分成功,并且雇用澳洲公民和永居人士,总厨是其中一人。食客有游客及当地居民。申请人更开始筹备开第二间餐厅。F公司并且继续向中国输出咖啡,又出口几个货柜的澳洲啤酒往中国。
2007年12月10日,昆省政府向移民部发出保荐信,支持Z女士的签证申请,及她在昆省的商业活动。
基于申请人的生意为澳洲创造出口商品(咖啡及啤酒)及服务(旅游业)收入,而且她雇用澳洲公民及居民,申请人的商业活动获得昆省政府的认许,故此审裁处同意申请人的生意对澳洲有贡献,并已证明在申请前至少15个月在澳洲打理生意。
扫描二维码
获得房产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