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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新租房政策的变革带来的影响-时事

2012-08-11 12:25 来源:澳洲房产网 作者:leon158 浏览量:loading...

       面对住宅供不应求,加上物业空置率长期偏低,租楼一族可能要继续“捱贵租”,甚至在租约到期后不获续约。在2011年初实施的新法例下,如果租约到期,业主需要给予租户更长的搬迁通知期。另一边厢,在新例下,假如业主打算出售物业或另觅新租客,可以每周两次带新租客或买家看楼。 

1月底生效
  
       新的住宅租务法例将于2011年1月31日生效,有关转变将会影响到业主和租客。
  
       业主有权选择租客,但也要顾及租客的知情权。在新例下,业主和物业中介需要向租客披露有关物业的“重要事实”,包括该物业过去5年里曾否发生暴力罪案,或者业主是否已草拟合约准备出售物业等事宜。
  
保证金上限为4周租金
  
       找到租客之后,不管有关物业是否备有家俬,业主只可收取相当于最多4周租金的保证金,并需要提供至少一种免费的途径供租客交租。不过,假如租客用作交租的支票“弹票”,或者自动转账未能成功过数,租客需要向业主支付因此所带来的相关手续费用。
  
        假如租客希望小规模改动所租住物业的装修,例如是安装窗户安全锁、挂钩和收费电视接驳等,这仍需要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业主要合情合理地作出决定,但当然也可以说不,例如是租客要求重新髹油或进行难以回复原来面貌的改动。
  
        租客如果想分租房子,同样要预先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而业主需合理地考虑有关要求。当然,假若业主发现新加入的租客被列入“租霸”名单内,或者太多租客会令到房子变得过于挤迫,业主有权否决有关要求。
  
延长搬迁通知期至90日
  
        提到“租霸”,在新例下,当局会首次设立一个“争议解决程序”,租客有权向法庭申请仲裁令,要求把自己的名字从商业运作的“租霸黑名单”中删除。
  
        当然,业主始终有权不与租户续签租约,但需要给予更长的通知期。若果业主在租约差不多结束前决定不续租,他需要给予租客30天的通知期,较旧例的14天为长。假如业主与租客签订的“死约”已届满,而业主在没有特别理由下要求租户搬出,新例下的通知期会由60日增至90日。
  
        假如租客未有在限期前搬走,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商家及租赁仲裁庭”申请颁令收回物业。
  
        在现行条例下,租客若果拖欠房租达14天或更久,房东可以要求终止租约。在新例下,假如租客能“及时”支付拖欠的租金,或履行新的付款协议,终止租约行动将会取消;但这不适用于屡次拖欠租金的租客。
  
        不过,若果租客严重破坏所租住的单位,或者把单位用作违法活动,或作出伤害到业主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租客即时搬走。此外,业主清理旧租客物件的流程将简化,垃圾和易腐烂的物品可以即时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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