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租出去后,若要收回,有以下几种情况和条件:
①业主要卖房:这是所谓交吉卖楼,业主想交空屋给新业主。在租约还未期满满之时,住客是有权继续租约的;在租约结束前至少六十天之前,业主应该发出书面通知给租客,要求租客在租约结束后马上交出住房。关键在于业主要给租客六十天的书面通知,才是有效的通知。
②业主要收楼自住:业主至少必须六十天之前通知租客。与第一项条款一样,在租约期内,业主无权中途收楼,最快要等到租约期满才可以收回。自住的定义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倚靠者用来作住宅。如果业主在收楼后十二个月内再出租,租客有权向租务法庭申请搬回,而要业主赔偿损失。如果业主在租楼时已预先证明物业是自己的住宅,这样业主只需给予租客十四天的通知,即在租约期面前的十四天,书面通知租客要收楼自住。
③收楼改作商业用途:这是业主准备把楼宇改为非住宅用途,则在租约期满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租客便可。非住宅用途包括商用或工业用等。
④楼宇需要拆除和大装修:如前一样,业主必须提前六十天通知租客。
⑤政府徵用﹕须提前六十天通知。
⑥无需任何理由收楼:如果业主在租约期满九十天前,已经书面形式通知租客到期要搬出,业主无需给予租客任何理由。如果租客原本的租约已期满,现在只是定期交月租或周租,即所谓Periodic Tenancy,则六十天通知便足够。
⑦另外若租约是短于六个月的,所需的通知也是六十天,而不是一般租约的九十天。如果通知期满后,租客仍然不愿意搬走,业主可向租务法庭申请指令租客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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