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分期付款合同主要用于空地的销售中。买方失支付少量的定金,余额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都付清以后,卖方才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这种合同的条件一般都对卖方较有利,比如规定买方若未能按时支付某一期的应付款,卖方有权撤消合同,并保留到当日为止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作为租金,同时重新获得使用权。此外,卖方还可以规定买方不得把这笔交易在政府部门进行登记,这样在政府的记录中,卖方仍是这片土毕的合法所有人,他有权享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作抵押。
直到目前为止,这种明显偏向一方的合同仍然存在,这不得不让人吃惊,但它毕竟是事实。因为买方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和从其它渠道取得融资的能力,他就不得不屈从于卖方苛刻的条件,否则合同即告无效。当然卖方也有所顾虑,他要考虑在贷款支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他能不能尽快地收回土地。通过分期付款合同这一形式,卖方出售房地产可以不做官方登记,因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开支。卖方只要书面通知买方合同已经无效即可收回合同,在政府记录中,他仍是合法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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