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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产网讯: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租赁法对房东和承租人是中立的。各州的住宅租赁法都很好地保护了双方的权益。租金可自由协商,针对加租,如承租人提出申请,则由法庭对加租进行审查。
租金:在澳大利亚,房东和承租人是否可自由协商租金?
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州,房东和承租人可自由就租金水平达成协议。
在除塔斯马尼亚州外的所有州,不论周期性合同还定期合同,加租或减租均可由法庭审查,在塔斯马尼亚州,加租可由地方法官进行评定。承租人须提出申请以审查加租。法庭将参考同类地区相似房屋通常的市场租金范围;拟议租金和目前租金的对比;房屋的维修状况;租赁期限;最近一次加租的时间;及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任何因素。
在任何州都不可在首年租赁结束前加租。在澳大利亚首都特区,租金上涨不可超过一年一次,除非法庭另作批准。在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北领地州,房东只可每 6 个月加租一次。
加租可能需送达通知书以使其生效。在新南威尔士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不论何种租赁类型,任何加租均需提前 60 日通知。在澳大利亚首都特区,需提前八周通知。在昆士兰州,定期协议需至少提前一月通知,周期性协议需至少提前两月通知。在北领地州,无论何种租赁协议类型,均需提前 30 日通知。
押金
通常要求承租人预付租金,并交纳一笔押金,作为未支付租金、维修或严重损坏房屋的保证金。最高预付租金通常为两周或一月的租金,取决于租赁协议类型及各州的规定:
通常承租人需另外交纳押金。除塔斯马尼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北领地州外的所有州均设有各州的房租押金办公室,押金最高额随租金、租赁协议类型、租约生效所在州的不同而改变。
在澳大利亚,房东及承租人具有哪些权利,尤其是关于合同期限及收回租用房屋的权利?在澳大利亚有两种租赁类型:
房东可按规定形式发出通知或通过法庭以终止租赁。在定期协议到期后,房东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
除新南威尔士州外的所有州,凡定期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搬离房屋,则将转换为周期性租赁,而在南威尔士州,自动按与之前相同的条件和条款续约。在西澳大利亚州,如承租人在协议期满后未搬离房屋,房东须在合同到期前 30 日内向地方法院申请终止租约和收回租用房屋的决议。
在一方违反了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如拖欠租金,或房东的家庭要求居住于该住所,或房东希望整修或改造房屋,或无明确理由要求收回租用房屋,通知的期限取决于各州的要求及“理由”,在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最短,为 7 日,在澳大利亚首都特区(详见表格)最长,为 182 日。
澳大利亚法律系统的高效程度如何?
租务法庭和地方法院可下令逐出承租人。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非常高效。执行法庭裁决平均仅需 6 日。
法规
租赁事务受制于各州住宅租赁法 (RTA)。
处理租赁纠纷的机构如下:
澳大利亚《不动产租赁法》的近期变更
每个州及领地均有各自的租赁法。在过去几十年,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无租赁法变更,其他州有少许变更。
在昆士兰州,2005 年《住宅租赁条例》将租金少于 500 澳元每周的房屋最高押金增加至 4 周的租金,反映了中等租金的增长。
2003 年,塔斯马尼亚州取消了订立、更新、延长或续签租赁协议中的预付费用。还规定了退还保证金的法定期限(3 个工作日)。最后,对房东及承租人双方终止协议提出新的应急下令机制,并规定双方须提前 28 日给予离开或搬出的通知。
2002 年维多利亚州对 1997 年《住宅租赁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应提前 60 日发出加租通知,加租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房东可在头三个月的租赁结束后进入住房;及在租住前应支付押金。
2005 年澳大利亚首都特区规定,如房东不在堪培拉,可提前 4 周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协议,租赁将在收到通知后 4 周结束(或较晚的指定日期);向房东交纳房租押金;提出有关终止租约和收回租用房屋决议的“执行条款”,由法庭裁定终止日期,但不得超过始于下令之日的 1 年。
2005 年北领地州对 1999 年《住宅租赁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情况报告书可部分采用书面形式部分采用图像,或全部使用图像;如房东及承租人未达成一致,租务专员可准备情况报告书;提出房东或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时的最长通知期限;及通知送达后承租人未能纠正行为时对房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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