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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0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颁布《残疾抚恤金和养老金条例》,并于19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金制度。该条例规定,政府向国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男性6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提供生活帮助。但当时的保障程度比较低,相当于在职男性公民平均工资水平的20%至25%,略高于当时的国家贫困线。在1913至1938年间,联邦政府曾经有过三次努力试图推行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但均以失败告终。1938年,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提案甚至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通过,但因二战的到来而搁浅。 早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1901年1月1日)以前,各自治州政府雇员和银行职员中就已经实行了一种职业年金计划。1915年,联邦政府开始对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税务减让,1936年进一步放宽了税务减让的条件,但这种作为补充的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始终不高。 在1986年养老金体制改革前,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之一,沿用了当时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即澳大利亚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创立于1909年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养老金,通过当年的总税收支付养老金费用,统一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另一种是只有少部分人能够享受到的职业养老金,它由一些雇主为了挽留高素质的人才自愿设立的一项福利项目,主要的受益人是政府雇员和白领阶层。由于低覆盖率、低储蓄率、人口老龄化以及工会等因素的影响,推动改革成为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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