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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信托种类及成立方法简介

时间:2018-04-10 10:18来源:澳州普睿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Crino 点击:

信托 (Trust) 是衡平法中的关键概念顾名思义,即一方基于“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于另一方,为了特定的目的或特定的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及分配,是现今很普遍的一种投资及理财方式。委托财产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Settlor);受托管理财产的一方称为受托人” Trustee);接受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 (Beneficiary) —可同时为委托人本人或第三方。信托关系人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公司,信托财产 (Trust Assets) 的形态也基本上不设限制,可以是现金、物业、生意、股权等。

 

在法律上,信托关系一般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协议 (Trust Deed) 成立,其内容必须清楚定义信托关系人、列明相关财产并描述财产管理方式及分配条件。协议生效后,受托人虽为财产的法律持有人,但对受益人有着严格的信托责任 (Fiduciary Duty),其行为受各个州的信托法律管制与约束[1]。另外,信托的生效时间及成立时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也会根据信托所属州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澳大利亚,信托的种类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 固定信托 (Fixed Trust),包括单位信托 (UnitTrust)

  • 全权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包括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

  • 简易信托 (Bare Trust)

  • 混合信托 (Hybrid Trust)

  • 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 慈善信托 (Charitable Trust)

  • 退休金信托 (Superannuation Trust)

 

现将重点介绍前两种比较普遍的信托类型。

固定信托,即利益按照固定比例或单位分配的信托。在此种安排下,受托人基本上没有自由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每个受益人都将如同公司的股东般自动获得固定份额的财产和收入,并且信托中的单位 (unit) 跟公司里的股份一样是可以转让的。澳大利亚的投资基金及合资企业多以此类信托形态运行。

 

全权信托,即利益由受托人全权分配的信托。此类信托在家族企业或生意中尤为常见,一般用以保护家族财产及做税务筹划。在此种安排下,受托人有权按照协议订立的条件决定哪位受益人能获得多少信托财产。如有受益人不符合条件,受托人甚至可决定不分配任何财产予该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无任何固定权利,有的只是在受托人分配财产时被考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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