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房地产代理根据租客和业主双方的意向草拟租约; 2) 向租客解释租约的条款,租客可以补充特别要求; 3) 租客和业主在租约上签字,将其中一份交给租客,在法例规定的时间内,将一份正本交给租客; 4) 租客应该交付担保定金,同时预交一个月的房租,定金的多少,法例有所规定; 5) 分别开出担保金收条和租金收条交给租客; 6) 发给租客一本“租客和业主权益和责任”的小册子(Prescribed Statment of Rights and Duties of Tenants and landlords); 7) 自租约签订起的两天内,应将一式两份“出租物业状况报告书”交给租客,报告书内对出租物业的各种建筑业类别情况分类记载下来,分别以“良好”“一般”或“差”来核定物业各部门及附属部件的状况,当物业某一部分状况并非良好时,应作适当的解释,如果情况恶劣,便应立即修理,以保障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8) 租客应该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签名寄回房地产代理,如果租客对某项核定有不同意见,应该作出修改意见并签名; 9) 将一套钥匙交付租客,告诉租客,如果租客自行更换钥匙,须复制一把交给房地产代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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